毕节市三举措提高立法工作科学性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建立立法项目向党委预报制度,紧紧围绕市委打赢“113攻坚战”,聚焦“打赢攻坚战、建设示范区”,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审议每项法规草案时,按要求、按程序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上报市委,努力推动立法工作与市委改革相伴而行,同频共振,相互促进和发展。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定期听取有关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化解意见分歧,主导推进立法进程。实行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对于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立法争议及时向市委请示,积极主动争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二是坚持人大主导。坚持将人大主导贯穿于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环节。科学确定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坚持问题导向,立法解决问题。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民群众有现实需求的社会热点、老百姓反映比较多的民生领域选定立法项目。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对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把握法规起草的进展和动态,积极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切实履行好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职责,保证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
三是坚持公众参与。坚持开门立法,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保证立法“接地气”。制定《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毕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工作制度》,在全市建立了1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主动听取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和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充分吸纳民意,保障公众参与立法。在法规的起草、修改、审议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公布法规草案、开展立法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集立法项目、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直接向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意见建议,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吸纳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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