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人民法庭法治宣传工作

发布时间:2020-07-03 19:45:18 作者:郭鹏 来源:贵州网

  一、基层人民法庭法治宣传工作的意义

  法律不仅仅是约束的手段,更是教育的手段,教育人们区分善恶,通过有效的法律宣传,让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去了解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能做,有矛盾纠纷时能心平气和处理,能够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升级、遏制犯罪发生,法治宣传尤为重要。

  从我国法院系统机构设置来看,乡镇基层人民法庭是分布是最广泛的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是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它直接面对着广大人民群众,是人民法院与广大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也是展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窗口,最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接地气,更是农村群众能够直接接触法律的地方,能够给群众起到宣传、教育、引导、警示的作用,对群众做正确的引导,揭示反面的危害,抑制人心欲望,基层法庭在法律宣传方面必须走在最前言。基层法庭的法律宣传工作搞好了,不但能有效遏制矛盾纠纷的滋生,同时还能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蔓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对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和法院整体形象,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意义。

  二、基层人民法庭法治宣传工作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人民法庭干警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理念和“忠诚、公正、廉洁、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忠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基层法庭建设上也取得了长足进步,服务人民群众质量上有很大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有力地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但在法律宣传工作方面仍有不足,如存在不同程度的重视不够、力度不够、形式单一,基层法庭案多人少无暇分身,部分边远地区群众法制观念仍然淡薄,部分干警法制宣传意识不强等问题和困难,具体来说:

  一是干警法律宣传意识不够强,“司法为民”观念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部分干警法律宣传意识不强,没有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和“为人民服务”理念,没有把群众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上,未能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有部分基层法庭干警思想观念仍然比较落后,还有“官老爷”姿态存在,不能更好服务人民群众,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更谈不上深入基层走村串寨开展法律宣传。

  二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往往容易忽视法治宣传。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农村土地和相邻等纠纷呈上升趋势,债权纠纷、离婚、继承等传统民事诉讼仍居高位,基层法庭受理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使得人民法庭干警法律宣传工作“捉襟见肘”、“无暇分身”。而且法庭的人员配备、办公设施和办案经费受限于司法考试过关人员少、诉讼收费标准下调等多种因素,没有得到相应充实和增加,不少法庭至今无法组成合议庭,法庭工作人员工作量大、审判任务繁重,许多基层法庭人员未达到配备要求,办案经费财政未予单列,使得法律宣传工作更是“雪上加霜”。

  三是法庭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大、内容不够丰富。法庭能动司法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大,法律宣传渠道和形式比较单一,还没有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不少地区基层法庭由于未配备巡回审判设施,所以开展“送法下乡”和“以案说法”的活动少,宣传法律和教育群众的目的还没有真正达到。

  四是宣传方式单一、不够灵活,宣传途径狭窄,达不到预期效果。部分基层法庭搞法律宣传活动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走形式、走过场,局限于发发资料、喊喊口号、照照相留痕就完事,没有真正实现法律宣传的目的。

  五是基层法庭设置数量少、配备达不到要求,不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目前全国多数基层法庭都管辖数个乡镇,按照人口和案件数量比例,应增设基层法庭数量,以便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进而才能够更好开展法律宣传。

  六是法律宣传和矛盾纠纷化解不能有效衔接、缺乏规范指引。部分地区法律宣传及诉前调解工作又不作为考核指标,基层民调组织调处纠纷缺乏约束机制,业务能力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部分基层法庭受自身案件积压、法律宣传培训金费不足和考核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法庭宣传工作流于形式、效果不佳,使得法律宣传和矛盾纠纷化解不能有效衔接、缺乏规范指引。

  七是部分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群众法治观念淡薄,法治宣传工作收效甚微。农村基层特别偏远地区受几千年封建思想影响较深,群众法制观念仍然淡薄,法律宣传工作也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在出现权利纠纷后想到不是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而是争着找关系、打招呼、写条子或靠家族、暴力来解决,使得本身不大的纠纷变得错综复杂,法律宣传工作任重道远。

  八是地方行政领导重视不够。部分地方行政领导大局意识不够强,认为法律宣传没有其他基础工作重要,需要为其他工作让步,故而没有给与足够的帮助和扶持。更有甚者,一些法庭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及其他机关、单位,往往把法庭当作当地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片面强调“一体化”、“一盘棋”。当法庭工作与地方工作“合拍”时,便大力支持,一路“绿灯”;一旦不“合拍”甚至 相左时,便找茬子、设卡子,干扰法庭独立、公正司法,法律宣传工作更是步履维艰。

  三、加强基层人民法庭法治宣传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一是高度重视,不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法律宣传工作落到实处。要使基层法庭法治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必须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法律宣传工作和其他基础业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确保开展法律宣传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必备保障落到实处,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二是加强教育,不断强化干警法律宣传意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坚决克服懒惰麻痹心理,不断强化干警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和“为人民服务”理念,将群众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只有观念得到净化、心灵得到洗礼,才能端正自己的立场,才能树立为民意识,才能放下“官老爷”姿态,“走村串寨”,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法律宣传、化解矛盾纠纷,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是加大力度,不断夯实法庭基层基础建设,为法律宣传创造良好条件。切实加强基层法庭法律宣传工作,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改善基层法庭办公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吸引法律人才投身法庭工作,加强对法庭的人才援助力度,进一步充实法庭审判力量,帮助人民法庭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从而使基层法庭干警能够有力量组织好法律宣传工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强化合作,注重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关心。人民法庭虽然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乡镇党政部门序列,但法庭设置在当地乡镇党政辖区内,法庭通过审理案件来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法庭要搞好自己的法律宣传工作,就必须同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处理好关系,得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法庭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不同乡镇党委政府通气,搞两张皮,不但案件难执行,而且也得不到应有支持和理解。党委政府同法庭工作职能虽然不同,但服务宗旨是一致的,因此,法庭同党委政府关系协调好了,有些难以审理执行的案件在党委政府的协调下不但能顺利结案,而且还能做好法律宣传,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是积极探索,将法治宣传和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结合起来。在法律宣传中化解矛盾纠纷,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宣传法律,使之有效衔接,是基层人民法庭法律宣传工作的任务和核心。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中,要坚持“坚持公心、施以耐心、讲究细心、报以爱心、多方关心”,探讨“立案前必调、立案时必调、庭审中必调、送达前必调”的“四必调”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宣传和诉前调解工作职能,切实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在诉前,不断减轻群众诉累,缓解审判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积极为辖区党委、政府、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延伸法庭司法服务职能,保障辖区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六是开动脑筋,不断创新法律宣传方式,拓展法制宣传途径。根据自身实际,结合辖区乡镇具体情况,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巡回审理、“文艺下乡、法律同行”、进村入户开展法律宣传等多种方式, 将法律法规宣传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深入开展一线审判和审判“五进”等活动,以案说法,并采取新闻媒体、互联网、展板、横幅、举办法律讲座、赠送法律图书等多种手段,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制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效促进地方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努力使法庭工作赢得辖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全力提高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意识,着力化解辖区群众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七是重心下移,主动延伸宣传范围和服务范围,确保法律宣传取得实效。法律只有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悉,人民法庭的工作才能够更顺利的开展、社会治安才能够根本好转。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法律人才资源优势,主动延伸服务范围,采取进村入校等多种灵活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广大村民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干部和农村治保、调解组织的培训指导力度,提高其群防群治和调解工作能力。积极配合辖区党委、政府对信访案件、非讼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为维护一方平安进言献策、当好参谋,法律宣传工作才能真正意义上取得实效。

  八是关口前移,开展巡回审理,在群众家门口宣传法律的公平正义。将群众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扎根基层、进村入户,认真开展巡回审理,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将“法庭”和“宣传台”搬到田间地头、房前房后、当事人家中、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等,为群众提供“上门式”优质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在群众家门口宣传法律的公平正义,让群众近距离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管办 郭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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