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五规范”促进村(居)自治建设

发布时间:2020-08-27 16:53:31 作者:李兴华 来源:大方县民政局

规范选举制度建设,充分体现民主自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制定辖区内各类自治组织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包括村(居)民代表、理事会、村(居)务(民生)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等。按照有利于村级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明确选人用人标准,同时兼顾与村级其他自治性章程之间的协调性,建立负面清单并纳入管理。

规范管理和运行制度建设,确保各类自治组织运行规范。完善自治性组织管理和运行制度,形成分工明确、联系互动的工作运行机制,按照“联系到组、包保到户”的原则,确保每一户群众都参与到自治建设当中,确保每一起矛盾隐患都能在及时发现并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每一户群众在需要的时候都能够找到自治组织。

规范决策制度建设,确保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开展。村(居)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工作步骤开展。对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等纳入到村级民主决策的范畴,让广大群众参与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及时向全村(居)群众公开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规范村规民约和组规民约建设,实现用“公约”促自治。各自然村在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发展组规民约,不断完善和丰富村规民约、组规民约的内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农村环境治理、移风易俗等基层治理突出问题写出村规民约和组规民约,建立村规民约、组规民约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实行负面清单“三挂钩”机制,将负面清单与集体经济利益分红、自治组织选举、星级文明户等挂钩。

规范监督机制建设,提升防腐拒腐能力。各村(居)务(民生)监督委员会建立了“监督立项制度”“监督责任制度”“监督报告制度”“检查调度制度”和“监督培训制度”等五项制度,为村务(民生)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确保村务(民生)监督委员会充分行使“五权”(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主持民主评议权),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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