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模式的效果和影响——中和农信案例研究
《合作社开展金融合作的效果评估——以中和农信为例》基于“功能和结构金融学”的分析框架,探讨金融制度即金融组织及金融分工形式与金融功能发挥的关系,核心在于比较分析三种不同金融形式的金融功能发挥状态。本研究参照多案例研究方法中研究设计所要求的差别复制和逐项复制的要求,对中和农信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分支和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分支、赤峰市巴林右旗分支和阿尔山市分支进行了详细调研。研究发现:中和农信与合作社开展金融合作是对常规业务的一种补充。虽然一些合作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充当助贷机构,帮助打通农村金融“最后一公里”。
课题主持人丨罗兴
课题组成员丨吴本健、王磊玲、王海南、何黎鸣
郑州大学商学院
资助丨农村公益金融研究院
研究背景及方法
中和农信目前的信贷模式主要是通过其下属的服务社、分公司和小贷公司招募大量的在地化信贷员,利用其熟人社会网络开展信贷业务。据统计,信贷业务管理及拓展成本占到总成本的60%以上:农户居住偏远、分散,管理半径大;单笔贷款额度很小;客户具有低信用高风险的特征;尚未实现规模经济。
相比于国外已经发展成熟的合作金融体系,合作金融在我国发展并不顺利:农村信用社实质去合作化;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新时代农村合作金融(资金互助组织)面临发展方向未定和稳定难题。目前业界和政策界对合作金融的本质及该如何发展的理论不清晰,存在争论。
本研究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功能和结构金融学”理论。该理论体系的核心在于探讨金融制度即金融组织及金融分工形式与金融功能发挥的关系,具体主要使用的理论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及交易成本的制度金融学相关理论。
在实证方面,本研究拟参照多案例研究方法中研究设计所要求的差别复制和逐项复制的要求,选择:环境(区域、经济环境等)相似的若干个地区,但实行不同的经营模式(信贷员模式及与合作社开展金融合作);在中和农信和合作社开展金融合作的地区的其他类型的合作金融发展模式;不同运营效果的合作社开展金融合作的模式,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其不同效果及产生原因。
合作社开展金融合作的效果评价,与信贷员及传统合作金融模式的对比
覆盖力方面:金融合作模式的覆盖力(特别是宽度)要优于信贷员模式。
覆盖宽度方面——金融合作模式在试点区域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受担保金和地域的限制。合作社在业务推广方面的确发挥了比信贷员速度更快、对象更深的优势;业务规模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较快发展,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两套模式对应着不同的财务激励关系;第二,信贷员和合作社的信息能力存在一定的差异,合作社在偏远农村地区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第三,合作社的中心主任兼职化。但是也有约束,一是担保机制,第二,贷款产品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业务规模,第三,地域限制。
覆盖深度(贫困程度)方面——两种模式差别不大,但是合作社范围更广带来的深度可能稍微更深。
多元化服务方面——除个别合作社,大部分合作社均为单一业务。理论上利用多重服务,一方面控制风险,另一方面更好的服务社员。但是现实中,大部分合作社只是助贷服务,只有部分合作社有综合性业务。
财务可持续方面:信贷员模式和与金融合作模式对应着同样的资金成本和贷款利率,但是对应着不同的分成方式。
两种模式下,经济收益取决于发展阶段。在中和农信的角度,两种模式下,获取的资金成本是一致的,最终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是一致的。对于合作社而言,合作社的收益取决于贷款规模,而这取决于每笔贷款的收益率以及其杠杆倍数、贷款产品类型以及经营范围。站在贷款客户角度,基于合作社这种模式,贷款利息没有发生改变,贷款流程也没有发生改变。所以福利影响是一样的。
在信贷风险控制方面,合作社风险控制并不差,甚至略好于信贷员模式。金融合作业务具有风险控制的优势:风险贷款率特别低,大于30天的为0%;少于30天的为0.6%。风险全部是由合作社承担,有2%的风险备付金和担保金。
两种模式下,金融合作模式的管理沟通成本较高。信贷员由于是雇佣关系,很好管理;合作社的人员又是股东又是管理人员,合作社内部的管理,几乎都是合作社自己说了算,不好管理。
福利效应:对客户、合作社及员工及政府的影响
对客户——和小额信贷模式的福利功能几乎是一致的。理论上,与合作社合作,合作社能够提供多重服务。但是鉴于目前大部分合作社不存在多重服务,对于客户而言,只是与合作社更为熟识,借款可能稍微方便一点。
对合作社——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推动组织化,虽然并不容易。合作社如果有多重业务,则可以加强客户和贷款机构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助贷业务提供。
对员工——划片经营,影响并不大。员工和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合作社可以兼职,更加自由,并且享受剩余,激励更高。
对政府——降低了合作金融集资的担忧。通过机构来监管而不是存款人和政府来监管合作社的金融业务(特别是吸收资金的业务),能够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提升效率,维护金融稳定。
协同效应:促进了农民的组织化且变相规范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虽然目前的合作社与理想的合作社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毕竟实现了发起人小团体之间的合作。并且利用了这些小团体的组织优势和信息优势。虽然在其他业务上合作社并没有发挥作用,但是作为助贷机构,其的确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打通了农村金融的“最后一公里”。
研究结论
1、与合作社开展金融合作效果尚可,但是成本收益需要重新分配。与合作社开展金融合作是对常规业务的一种补充;充当平台角色,切合中和农信的生态化战略;金融合作的风险控制机制尚可,但须保证合作社一直合作;“两条腿”走路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是可以规避;利益的重新调配后,可以实现多元共赢;需要培育真正的合作社或者直接招募助贷机构(并非是合作社)。
2、与合作社开展金融合作是一种好的“合作金融”模式。单独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或者单独依靠政府外部强约束形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供给方式均存在误区,必须通过建立良好的内外部组织供给及治理联动机制,才能真正建立同时实现金融普惠和金融稳定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3、与什么样的机构以及以怎样的模式合作最优?从长远来看,更加融入农村社会,构建金融产业链,完善金融生态,有利于中和农信的长期发展。在构建金融生态,打造农村金融服务平台的过程中:要求合作对象的发起人在地化,嵌入社会网络+产业链;规定合适的业务范围;团队化,发挥多兼职人员的信息优势。同时通过合理设计激励约束机制,避免代理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
关于“星空计划”
“星空计划”是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和农信”)2015年发起的一项小型研究计划,每年举办一届,旨在搭建国内优秀青年学者、行业精英开展农村金融相关的前瞻性研究平台,通过为研究者提供资金、技术、数据以及人员等全方位支持,为中和农信的发展提供智库支持,推动国内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战略、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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