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加大宣传力度 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发布时间:2020-07-07 14:43:05 来源:六盘水日报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称简《条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六盘水市以学习宣传《条例》为抓手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多渠道扩大宣传,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参与营商环境,人人服务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组织单位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有力推进《条例》全面深入贯彻实施。

  市投资促进局统筹协调多家市直部门和5个县(市、特区、区)、高新区就《条例》开展贯彻落实。在市场主体保护方面做到:清理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打击侵权盗版;在市场环境方面做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实行“非禁即入”;在政务服务方面做到:申请材料统一、多个事项合并办理、精简办事流程;在监管执法方面做到: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加强涉企信息监管,做好失信联合惩戒;在法治保障方面做到:依法判决、平等对待,有错必究。

  为接受人民监督,畅通企业投资服务投诉应诉渠道,公布六盘水市投资服务热线(963555、12345),市县明确专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来电、来访、咨询事宜,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投诉应诉服务,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

  各县(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均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投资促进部门为营商环境工作总体牵头部门,着力抓好营商环境建设。按照省、市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做到学以致用,创新服务方式。六枝特区、钟山区“送服务上门”,按月走访企业,了解企业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加强《条例》宣传。盘州市出台《盘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切实解决投资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水城县建立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双服务”工作机制,实现人人都了解产业,人人都参与服务,持续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同时加大营商环境督查力度,进一步提升政务满意度。六盘水高新区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畅通营商环境问题和线索收集渠道。

  (记者 黄雅璐 袁景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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