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法院依法适用证人具结制度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发布时间:2020-05-12 17:14:56 来源:贵州网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事实,如做虚假陈述,自愿接受处罚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月7日下午,镇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证人王某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据悉,这是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镇远法院首次适用证人具结制度。

  原告林某诉被告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实际使用租赁物发生了争议,原告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后还按照规定依法对保证书的内容进行了宣读,并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了陈述。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是各种证据种类中出现问题相对较多的一种,常有证人作虚假陈述的情况发生,致使证人证言不受信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修订后,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证人具结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不仅要签署保证书,还要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这种在法官和所有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面前直接宣读保证书的方式进一步对证人作伪证不接受法律处罚的侥幸心理形成威慑,加深了证人对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认识,激发了证人内心陈述客观事实的责任感,唤醒了证人内心公平正义的正能量,进一步保障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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