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近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5月,陆某武因房屋三楼修建钢架棚,将工程承包给申某培。陶某利受申某培之邀,到陆某武家中搭建钢架棚。5月29日,陶某利高空作业时,因楼梯断裂从三层高的房子上摔下后死亡。事发后,贵定县公安局金南派出所现场调解,陆某武、申某培各支付30000元用于安葬陶某利,但对于陶某利的死亡赔偿一直协商未果。遂陶某利的父母陶某才、黄某碧将二人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陆某武欲将钢架棚发包给申某培施工,但陆某武认为申某培要价太高,发包未成功。随即,陆某武要求申某培约人来帮其搭建钢架棚,并由陆某武负责给付工钱和安排伙食。于是申某培邀约陶某利等人来为陆某武搭建钢架棚,陆某武与申某培、陶某利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陆某武是雇主,申某培与陶某利是雇员。综合本案实际,一审法院判决,死者陶某利承担10%的责任,陆某武承担90%的责任,申某培无责任。陆某武赔偿陶某利的父母陶某才、黄某碧生活费等各项损失253231.8元。
陆某武不服判决,上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黔南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并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死者陶某利到底是与陆某武还是与申某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并不能明确陶某利死亡时的雇主到底是陆某武还是申某培,因此他二人都应该对陶某利的死亡承担责任。由于陆某武家庭经济困难又身患重病,死者陶某利家经济也十分困难,如果仅从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判决将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为了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审承办法官朱代昀通过多次走访、电话及微信方式组织双方沟通调解,向双方释明法理。最终,在法官的引导和调解下,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陆某武、申某培一次性再向陶某才、黄某碧赔偿各项损失100000元,该款由陆某武支付90000元,申某培支付10000元。至此,陆某武与陶某才、黄某碧、申某培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成功调解结案。(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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