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刘某某在三十日内支付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程费112620.83元上缴国库用于修复非法采矿破坏的地质环境;在三十日内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费241256.22元上缴国库。
2017年6月至10月,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福泉市道坪镇谷龙村磨坟组烂冲处开采磷矿石,经鉴定,烂冲非法采矿点矿石总量为1426.37吨,价值241256.22元。
办案检察官经过多次实地查看后发现,案发现场基本农田及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遂委托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进行现场勘察、论证。该总队认定:刘某某指认的采矿区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费用预算为112620.83元。
经福泉市检察院审查认定,刘某某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刘某某支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费及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福泉市已探明磷矿储量达7.55亿吨,享有“亚洲磷都”之美誉,该案系当地群众实名联名举报,作为福泉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惩罚和震慑了非法采矿类刑事犯罪,更及时高效、最大限度促使被破坏的生态恢复原状,保护社会公益,回应群众关切,为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奠定了基础。
(王国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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